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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

  2.评审与录取。直接申请面上项目(含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政府奖学金项目等)的申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我厅审核后直接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参加全国范围内的统评;只申报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我厅,由我厅组织初审后,根据初选成绩,按一定比例推荐参加我厅与留学基金委组织的联合评审;同时申报面上项目和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网上分别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我厅,经我厅初审后择优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参加面上项目的选拔,其他申请人根据初选成绩,按一定比例参加西部项目的联合评审(面上项目未被录取者,仍具有参加西部项目联合评审的资格;被面上项目录取者,不再参加西部项目的联合评审)。最终录取结果将于2008年7月公布。

  五、 派出与管理

  1.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缴存保证金等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并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的义务。

  3.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4.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费用

  1.公派留学人员的国外费用按13万人民币/12个月计。

  2.面上项目出国人员的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及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承担。

  3.西部项目出国人员的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及国际旅费由留学基金委、甘肃省财政及所在单位分别按70%、15%和15%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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