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保监晋发〔2004〕11号)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003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法函〔2003〕65号)明确答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