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5〕6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违规批单退费行为的认定
保险公司出具的批单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但在实际中有的保险公司利用虚假批单退费进行高额返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未经投保人许可,以降低费率等为由进行批单退费,且将款项支付给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
(二)批单退费手续完备但纯粹为降低费率(减收保费)而进行的批退(不包括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险种、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以及提前退保等情况);
(三)属于审批费率的险种且批退不符合该公司条款费率规章规定给予投保人费率优惠条件的。
二、规范批改申请的受理
(一)各公司接受的批改申请必须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批改申请书中的投保人签章(名)应与投保单签章(名)相同。若单位投保人因特殊情况需授权本单位所属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保险合同批改事项的,单位投保人须出具书面授权书,并经保险公司严格审核后可允许使用职能部门印章;若个人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须提供投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委托办理合同批改,应提供经投保人亲自签章(名)的正式书面委托书和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保险公司业务员接受投保人委托办理合同批改的按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及核保流程执行。属于个人投保人委托申请批改的,均须提供投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批改申请书及书面授权书、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按规定装订归档留存备查。
三、规范出具批单的形式
(一)各公司要保证批单存根联流水号的连续和完整性,不得跳号使用。
(二)各公司应将保险合同的批改纳入业务管理系统逐单核保,并通过电脑系统出具批单,严禁出具手工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