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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6〕7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包括分管2个以上(包括2个)部门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其他负责人以及部分兼职管理2个以上(包括2个)部门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管理人员。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由我局根据情况审查确定。

  二、关于2006年9月1日前已任命未审查人员的任职期间监督管理

  对符合《管理规定》的9月1日前已经任命但未经我局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我局任职期间监督管理。

  三、关于报送有关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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