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保监办〔2007〕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开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规贴补费用行为的认定
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但在保险实际交易中,有的保险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营业费用等手段进行高额返还,严重扰乱了我省保险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在“差旅费、燃油费、道桥费、修理费、邮电通讯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科目和查勘费用中虚列成本费用,套取款项。
(二)为代理人报销办公费用、销售费用、房屋租金等,并在营业费用中予以列支。
(三)采用增加展业费用方式补贴业务员,再由业务员向代理人变相支付手续费。
(四)直接业务通过个人代理人或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
二、强化内控执行力,规范费用开支管理
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控,强化内控执行力,在费用开支管理中应规范下列行为:
(一)严格执行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营业费用的重点监控,明确开支范围,严格开支标准,规范报销行为。
(二)加强在册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遵循报销人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严格区分公司在册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对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不能确定为公司的在册员工;对于在实际中既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又是公司的在册员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只能按照一种情形发放工资或佣金。严禁从业人员用工资或佣金直接或变相向客户支付费用,严禁公司为代理人报销办公费用、销售费用、房屋租金等费用。
(三)规范差旅费的开支管理,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要制定明确的标准,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照出差的时间、地点、事由、出差人员姓名、使用的交通工具等项目建立差旅费开支管理登记簿,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该是本公司的在册员工。严禁伪造、变造、谎报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