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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保险营销员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诚信记录的申报机构应当对所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不良诚信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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