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自确定听证人员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连同相关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与听证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由法制部门通知参加听证。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记录员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