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人员是指对本案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
(四)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山西保监局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提出日期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申请延长期限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听证要求,应当予以受理。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选择陈述或申辩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就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向负责该案检查的业务处室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