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8〕3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的执行,我局制定了《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山西保监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山西保监局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