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报送法律事务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保监办〔2008〕3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与各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工作联系,及时、全面掌握我省保险业面临的外部法律风险,现就报送法律事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向山西保监局报送法律事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诉讼案件发生情况。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以地市为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发生的理赔纠纷、欺诈误导等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进行认真统计,并对每件诉讼案件的案由、公司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判决等逐一介绍。如遇较为棘手或重大诉讼案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并将有关卷宗复印件附后。
(二)所属分支机构重大典型投诉情况。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以地市为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每季度发生的各类投诉予以统计上报(统计表见后),并对问题较为集中、较难处理的各类投诉作出详细说明。
(三)所属分支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具体经营行为中,发现中国保监会现行的特别是新发布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执行上存在的困难,以及改进建议。
(四)其他在具体经营行为中遇到的、需要山西保监局予以规范、协调的问题。
二、报送时间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法制处报送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宜
山西保监局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就具体问题要求有关保险公司提供附加材料并实地调研。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为法律事务具体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并于2008年6月5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书面反馈山西保监局。
联 系 人:刘宇华
联系电话:3345009
传真:3345016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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