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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置核准、报销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要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也可以按协议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因第三者实施人身伤害而造成的因工伤残,工伤职工已获得责任方配置的辅助器具或者相关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

  第十六条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

  3.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附件1
  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单位

使用

年限

费用限额(元)

备注

肩离断假肢

4

15000

含训练费

上臂假肢

4

12000

肘离断假肢

4

10000

前臂假肢

4

8000

腕离断假肢

4

6000

掌部假肢

4

1500

假手指

4

300

髋离断假肢

4

15000

含训练费

大腿假肢

4

11000

含训练费

膝离断假肢

4

11000

含训练费

小腿假肢

4

7000

含训练费

踝离断假肢

4

6000

含训练费

足部假肢

3

2000

腰胸矫形器

5

800

颈托

5

200

颈胸矫形器

5

800

中胸矫形器

5

800

足部矫形器

2

400

矫形鞋

3

500

假眼

5

800

矫正眼镜

5

300

假牙

5

300

助听器

5

2000

拐杖

10

100

轮椅

1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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