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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第六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愿意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可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辅助器具项目;

  (三)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首次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接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对象作出应有服务承诺。

  第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附件2)。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附件3),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工伤职工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条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核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核定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更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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