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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全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年审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全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年审的通知
(东经贸〔2002〕19号)


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年审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2]69号)的精神,为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省决定对全省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实行年审。现就我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年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煤炭资格证书,从事煤炭经营批发的企业。
  二、年审的时间安排
  我市煤炭经营批发企业的年审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年审工作,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自带3.5英寸软盘一张,到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复制、领取年审的有关资料,年审工作至3月31日结束,省经贸委已在《南方日报》1月30日B1板刊登了公告。
  三、年审的具体要求
  (一)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如下证照原件和资料:
  1、广东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审申请表(见附件);
  2、省经贸委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经市工商局盖章认可);
  4、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对注册资金未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但已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在限期内补办注资手续,再进行年审,年审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由我局通知市工商局相应注销煤炭经营项目或取消经营资格。
  (三)对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但上年度没有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由我局报省经贸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通知市工商局相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四)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上报的有关证照及资料要按A4纸规格复印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附《广东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审申请表》制成的Excel电子表格软盘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不装订)报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五)我局对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审时,将深入企业实地抽查,各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应积极配合。
  (六)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专用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由我局吊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市工商局相应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年审资料,不接受年审的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视同自愿放弃经营资格,由省经贸委或我局通知市工商局相应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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