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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
(东经贸〔2002〕13号)


各金融机构、各镇区财经办(经贸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止发放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出现,维护我市正常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现重申如下:
  一、各镇区、各金融机构以及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危害性,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银行卡。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及《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总行银发[1999]383号)等文件的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严禁配合商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为商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卡)提供网络服务。东莞市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如需开办储值纪念卡业务,必须事先凭据其总行和上级行逐级授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各商业银行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发行。
  三、各银行发行的各类储值纪念卡不得对单位发行。对个人发行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对个人申领的储值纪念卡不得以现金以外得其他方式办理,不得利用储值纪念卡变相发行代币购物券。
  四、各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银行电子服务,通过大力推广信用卡业务,疏通电子支付结算渠道,促进各种按规定发行的信用卡等银行卡服务,以快捷方便的银行卡服务吸引居民增加信用卡消费,减少现金的消费,减少现金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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