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全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年审的通知
(东经贸〔2002〕18号)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年审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2]62号)的精神,为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秩序,省决定对全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进行年审,现对我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年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经省经贸委批准,并已取得《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
二、年审时间安排
我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的年审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年审工作,各加油站自带3.5英寸软盘一张,到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复制、领取年审的有关资料,年审工作至3月31日结束,省经贸委已在《南方日报》1月30日B1板刊登了公告。
三、年审的具体要求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必须提供如下证照原件和资料:
1、《广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年审表》和《年审执照记录表》,
2、《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年审记录;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在有效期内的年审记录;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经营和储存),有效期内的年审记录;
5、《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有效期内的年审记录。
6、对于水上加油船(点),审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海事局出示的停泊和供油作业的有关证明。
(二)加油站上报的有关证照、资料要用A4纸规格复印一式二份及加油站照片(4R)装订成册,附《广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年审表》和《年审执照记录表》制成Excel电子表格与《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不装订)报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三)中石化、中油系统外加油站(即社会加油站)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有供油协议并有实质性供油的,由该成品油批发企业在表内的有关栏目内盖章。
(四)因重组、收购,更换法人等原因需变更批准证书的加油站,按照省经贸委粤经贸资源[2001]397号文的要求,将有关资料随年审资料一并上报我局交通能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