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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成品油仓储设施进行调查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成品油仓储设施进行调查的通知
(东经贸〔2002〕145号)


  为配合国家《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出台,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对成品油仓储设施进行全面的调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1、成品油仓储设施。范围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
  2、成品油码头。
  3、不管其装卸能力,泊位,油罐容量大小;不论是出租给他人或本单位自用的;也不论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或三资、合股、私营),均纳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的工作安排
  1、各镇(区)经贸办负责当地成品油仓储设施的组织及监督工作。
  2、各镇(区)经贸办负责分发有关表格给企业,各企业按经营性质分别填报,(1)生产性自用、自用经营、租赁经营的成品油仓库填写附表一;(2)外商投资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填写附表二。各企业报送调查表时,必须加附油库区的简易平面图,标注油罐的编号,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各经贸办要指导企业自行填写表格中的内容。
  3、企业填写的表格经各镇(区)经贸办核对无误后签署“情况属实”及加盖经贸办公章,于2002年10月22日前汇总上报至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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