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工商局转发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
(东经贸〔2002〕176号)
现将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通知》(粤经贸重工[2002]4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履约工作联络员制度。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我市已按省履约办要求,组成市履约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工业科。各镇区经贸办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履约工作,并于11月1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表4)报市履约工作联络小组。联络员如发生人员变更,要及时书面通知市履约工作联络小组。
二、根据省的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区经贸办组织落实,工商分局配合并提供附件2中重点调查行业的企业名单,逐一企业进行排查。各镇(区)经贸办要如实填报“镇(区)生产、经营(消耗)监控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3),建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消耗)、储存、运输等企业的档案资料,并于12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工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