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海事局转发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水上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3〕1号)
有关镇(区)经贸办、工商分局,各海事处:
现把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水上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2]5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经贸委等部门的联合布署和我市的实际,切实做好水上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对象
东莞市内水域从事水上成品油销售的船舶(趸),包括已取得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水上加油站。
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各镇(区)经贸办要牵头会同工商分局、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水上加油站逐一进行调查,重点摸清在营水上加油站的船舶自身条件、所处的水域、环保、计量、消防等情况。布置水上加油站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上加油站专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海事安全防污验收合格证明;
(四)税控装置验收合格证明;
(五)加油机验收合格证明;
(六)海事部门同意加油站选址的批准文件。
三、审核程序、时间安排和专项整治要求
(一)有关镇(区)经贸办负责通知、布置水上加油站将申请材料(有关证照复印件)及加油站4R彩色全景照片一式两分装订成册,连同有关证照原件(核对后退回)报所在镇(区)经贸办。
(二)有关镇(区)经贸办认真审查填报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每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资料于2003年3月10日前报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三)资料不齐全的水上加油站不得向上申报,辖区内没有水上加油站的,不需填报。
(四)市经贸局对填报资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向上级部门申报,并通知企业限期内补办,符合条件的,于2003年3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五)对不在期限内申报或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水上加油站,市经贸局将会同工商局、海事局按国家、省的规定,下发关闭通知书,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