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布置重点耗能工业锅炉燃煤、燃油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3〕131号)
各镇(区)经贸办:
为从源头上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落实《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提出的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煤、燃油含硫量,加大脱硫设施建设力度,经贸部门作为重点工业污染废气治理项目的主要监督单位,为落实有关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关于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污染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3]306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对重点耗能工业锅炉燃煤、燃油情况进行统计并实施监督,现就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统计范围。年购入煤炭(燃油)5000吨以上,用于工业锅炉及火力发电企业。
二、报表报送时间。本报表为季报表,在当季结束后20天内上报,年报须报送企业用能、二氧化硫排放的分析报告,初次报表在9月1日前上报。统一由企业直接报至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三、组织实施。各镇(区)经贸办负责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分发统计报表,指导企业填写,初次报表须报送企业联系地址及邮编、统计员名单、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