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镇(区)生猪屠宰行政执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经贸〔2003〕162号)
各镇(区)经贸办:
为加强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证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公正执法,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和有关法规,我局对镇(区)生猪屠宰行政执法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屠宰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依照《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内贸消费字[1998]第23号)的规定,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镇区经贸办的公职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熟悉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作业标准;
4、具有独立从事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5、参加由市经贸局、市法制局组织的培训班,经考核取得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各镇(区)凡有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已申领了“行政执法证”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镇(区)经贸办于十月十七日前收回“行政执法证”,交回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并按要求调整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重新向市经贸局申领“行政执法证”,以确保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合法性。
二、严把执法程序关,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我市查处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中,大多是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其具体工作步骤:
1、调查取证。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运载私宰生猪产品车辆的特殊检查,必须要有交警部门配合。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登记保存。依照《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国内贸易局局长令第1号)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镇区经贸办主任或主管经贸的镇(区)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