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职能
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要重点履行好三大基本职能:一是行业服务职能。为广大会员和全行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法律等多种类型的服务。二是行业协调职能。促进行业自律,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维护公平竞争。三是行业管理职能。协助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并承担起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1、参与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通过市场调研,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组织或参与对行业内重大技改、技术引进、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为行业规划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2、提供信息服务。广泛收集行业信息,及时发布行业重大信息,正确引导行业内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创办行业刊物,设立行业信息电子网站或网页,为会员和全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3、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受委托组织新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积极推动行业质量与技术标准化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修订和推广行业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标准,开展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4、实施行业名牌战略。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假扶优,引导企业加快培育自身知识产权,参与培育扶持一批名优品牌,提升行业竞争力。
5、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市场营销调研,组织各类展销、展览会及相关会议,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6、参与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协助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或起诉建议,并组织企业积极参与起诉。对来自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或起诉,积极组织应诉,减少地方产业损害。
7、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在市场准入、市场划分、销售价格、竞争手段、总量控制、维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协调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8、充分沟通政企。向上代表企业反映行业意见,维护企业及行业合法权益;向下要传达贯彻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传导政策。
9、逐步参与行业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