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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工作意见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工作意见
(东经贸〔2003〕119号)


各镇(区)经贸办,各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

  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工商领域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培育与发展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精神,市经济贸易局是全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现结合我市工商业现状,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地位和作用

  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及个人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为企业、行业、政府提供多向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从数量和服务质量上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提高,社团立足于向工商企业提供服务,成为了推动地方工商经济的一股新兴力量。我市制造业发达,行业类别众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入世后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新形势下,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及桥梁纽带作用,对于建立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业管理新体制,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培育和发展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基本原则:我市工商领域行业性社会团体的设立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同一社团在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坚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自主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坚持重点行业重点培育扶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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