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民营办关于做好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4〕10号)
各镇(区)经贸办、民营办和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的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03]17号)中《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的规定,省中小企业局经研究,决定开展2002-2003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就申报和推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是省委、省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入选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各镇(区)经贸办、民营办要积极组织发动符合基本条件的民营企业踊跃申报。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要严格按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参评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第六条规定,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企业如实填写附表,各镇(区)税务部门及民营企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于3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送到市百强民营企业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民营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