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8年部分省直部门开展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从2009年起,在省直各部门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在市(地)开展试点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实施范围。省直、市(地)、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国有资产所有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适当时机向县、乡两级延伸,并将干部管理使用权等权力及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非机关行权单位纳入制度建设范围。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制度建设的权力,不得行使。
(三)工作目标。2009年纳入制度建设范围的省直部门要在2009年12月底完成制度制订工作;市(地)2009年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全面推开,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工作;2008年开展制度建设的省直部门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对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并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在2010年完成司法部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到2011年,构建具有黑龙江特色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二、基本要求
通过开展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权裁量标准化、行权程序规范化、行权过程便捷化、行权操作公开化、权力运行网络化。
(一)建立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着力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少制约的问题。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特别要找准每项权力的风险环节,进行有效分权制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承接与办理分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主管、办理、评审、监督分离;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行政处罚、强制事项实行调查、决定和执行分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评审、决定和绩效评估分离;实质性审查实行审核分离;专家评审事项实行审裁分离及对专家管用分离;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权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办事条件和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明确行权标准和尺度。在资金、项目、资源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分配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的结果为裁量标准,把权力配置资源变为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开而又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标准和尺度,把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自由裁量变为以制度为准绳的客观衡量。
(三)科学设定行权程序。着力解决行权人作出许可或审批决定轻率随意问题。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中引入网上申报、接办分离、内部制约、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听证、公示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和手段,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正当和决定合理。
(四)更加突出便民高效。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问题,突出便民高效,在确保廉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审批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权成本最低、服务对象最方便。
(五)全程公开透明。着力解决暗箱操作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项行权事项的制度、实施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要把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安排、行政许可办理、政府采购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权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
(六)充分运用技术防腐手段。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中硬约束不足问题。将电子政务作为执行制度的有效载体,将电子监察作为确保权力按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监控手段,以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行权流程和基本要素为重要基础和依据,科学设计电子政务流程和电子监察节点,强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逐步实现权力在网上运行。
三、制度框架
制度框架包括: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办事条件和标准、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开公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一)制度名称。由行权事项和权力类别构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省直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构成。责任人主要由承办人、职能处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处务会参加人员和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
(三)权力行使依据。由规定行权单位行使该项权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名称、条款项序号和作为行权依据的原文构成。行政许可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为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省政府及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行政执法事项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以上规章为依据;司法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其他收费事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文件为依据;国有资产行权事项以法律和国务院法规、文件为依据;财政资金分配以纳入省人大批准的预算、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行权单位的行权依据以省、部文件及省编委文件为准。
(四)办事条件和标准。办事条件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办事标准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细化和量化的行权主体审查和决定所依据的尺度。不同类别的行权事项,可分别采用以下标准。
--合格准行标准。没有数量限制的投资立项、企业设立、外商投资等,凡是符合标准的就应予以审批或核准。
--均等化标准。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按人(户、亩等)均标准执行。
--竞争择优标准。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出让等,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结果为标准。对公民特定资格的赋予,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可,以对申请人的相关考核结果为标准。选择性分配的财政资金,以竞争或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挂钩的结果为标准。
--自由裁量最小化标准。对行政执法,要确立调查、立案、处罚的标准;对罚金要在法规规定的幅度内细化出具体档次和标准,明确从重、从轻和免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