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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强化项目概(预算)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控制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3.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不公开、运作不规范、不透明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公布项目建设招标信息、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安全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情况。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政府投资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森工总局、农垦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工作措施:
  1.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专项治理期间实行专项举报制度。注重在监督检查、审计和新闻舆论中发现案件线索。
  2.查处典型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重点案件。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3.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查处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及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明确分工。对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各阶段任务,落实分工和责任。省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承担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省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市(地)和重点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开展检查。省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进行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提出治理措施。各市(地)和有关重点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和目标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12月上旬报省领导小组。
  1、开展自查自纠(从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1月)。市(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2008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并及时整改。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
  2、开展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将组织重点抽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深入发展。
  (三)认真整改,纠正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四)健全制度,建立机制。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不适用的要予以废止,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工程建设领域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逐步建立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加强指导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建立科学有效机制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每项工作任务都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要求。要多深入基层、多深入现场、多掌握实际情况,防止工作走过场。要积极组织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帮助,促其整改;对自查不认真、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市(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掌握政策界限,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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