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五)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劳务分包选用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或提供资质、施工技术资料、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以及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七)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超标准接待或宴请亲友;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包括参加与本企业没有实质关系和实质内容的商业性出国考察,在出国期间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包括在检查工作、开会、参观、考察和培训时不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吃喝玩乐,铺张浪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净化企业发展空间,杜绝企业内部违反相关规定的迎来送往,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到解决市场经营、企业管理和职工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问题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编造、欺诈等手段为个人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办理婚丧、子女升学、生日等事宜向下属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利益方进行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使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拉帮结派,工作场合称兄道弟,大搞江湖义气;
  (八)从事一切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制定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的具体行为规范和操作章程,将廉洁从业要求寓于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中,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特权和越权。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党委和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定期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廉洁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按照效能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对权力主体进行科学设置和分解,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
  (三)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党委每半年至少应当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对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的任务进行规划分工,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对年终考核不称职和不廉洁票数较多,经组织日常了解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或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界定“三重一大”(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大小、数额多少都应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三重一大”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表决。
  (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健全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征求党委会议议事等制度。“三重一大”问题要认真搞好个别酝酿,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票决制,个人不搞临时动议,不搞传批和个别征求意见,严防个人专断和“一言堂”,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二)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重大决策失误、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及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惩处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三)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提高权力运用的透明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货币化手段,结合实际,对领导人员的公出消费、公费接待、公务用车和通信消费等进行专项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形成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货币化制度,研究和推行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包干责任制,根据职务、职级、主管、兼管、分管等确定相应的系数,确定个人年度职务消费额度,节余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超支自行承担。
  (二)积极研究和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管理费用和行政成本。对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实行周转住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以房谋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