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嵊州支公司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217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嵊州支公司的申请》(泰康浙发(2009)041号)符合保险公司支公司设立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嵊州支公司;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