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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
  (二)对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降报30%调整为降报50%。属于以下情况的,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为降报30%:
  1.非东莞市户籍的参保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限户籍所在省份内)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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