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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再将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原转出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分担结算。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3.经审批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经审批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支付;未经审批转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者,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未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 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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