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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障部门应以退还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与本人继续缴费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合并计算;退还的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入当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人继续缴费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二)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的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二)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按规定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在其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四)申请人按规定可选择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免收滞纳金,并按补缴当年的账户划入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五)申请人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全额,需由所属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提供养老保险支出专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再由申请人前往指定银行进行退还,经财务部门确认所退款项到账后,再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人按照本办法选择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省内其他地市户籍申请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市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现选择继续缴费的,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其转入异地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函等相关文书,并向我市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市属参保人经市局、原镇属参保人经所属社会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相关程序退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和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和继续缴费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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