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为保持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继续缴费办法
(一)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市属参保人经市局、原镇属参保人经所属社会保障分局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到达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一次性继续缴费以其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一次性继续缴费以其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同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三)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继续缴费同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