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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渔业、农业、旅游、宣传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和省要求的整治任务,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2005年10月27日至2005年11月3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2日前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8日前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4的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市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接受省组织的验收检查,经省验收合格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渡口所在市、区政府责令所在镇(街道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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