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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农用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所有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配合当地镇政府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对农用船舶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管理台帐。针对清明节各地群众有过江祭祖的习俗,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水陆交通工具疏运旅客,组织海事、海洋渔业、航道等部门加强现场监管,交通、公安、安监和镇(街道办)、村要加派人员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超载行为。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一是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现状,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二是对已经更新、无经济效益的偏远河涌义渡,要落实好渡船的维修保养资金,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渡运;三是按照通渡道路硬体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四是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以及渡船超载行为。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纠正安全隐患,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渡口、渡船及旅游船事故应急预案,海事、交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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