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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5]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在“十一五”期间解决我市农村21.1456万人(台山市9.2948万人,开平市2.6696万人,恩平市5.0138万人,鹤山市4.167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江门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要抓好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城市和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各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环保局(分局)要牵头组织水利、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重要水源地要加强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保护情况和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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