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认工作要与设立标牌、签订责任书同时进行。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市、区外侨局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所在市、区侨务部门签订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
(四)验收。按照省侨办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由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办法》中第四条:“华侨捐赠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规定,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市、区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设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外事侨务部门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各受赠单位要按照《转发〈关于健全受赠单位和捐赠者联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0]50号)的要求,加强联系,主动向捐赠者汇报、沟通情况。
(四)审核备案制度。受赠单位应将侨捐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市、区的外侨局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区的外侨局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应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和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地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六)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外事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各级外事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外事侨务部门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