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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

  (3)对捐赠的金额,既可以确认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确认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

  (4)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5)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6)对捐建带有封建迷信、宗亲性或非法宗教的建筑物,不予以确认。

  (7)对捐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捐赠赞助某次龙舟赛、排球赛等,赞助校服、戏服、乐器等,不予确认。

  2、范围

  (1)以每一个项目金额(含捐赠物折款,下同)10万元港币作为确认起点(江府办[1999]75号文下发前,已按地方实际制定捐赠金额确认起点的市、区,也可按原确认起点执行)。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程序

  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批表》,持有效证明,如捐赠书、收款收据复印件、捐赠批文等(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项目所在地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呈报,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审核后向所在市、区外侨局呈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4、要求

  (1)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金额的认定,既可以认定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认定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由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实行登记造册,形成历史资料。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可视具体需要而定,不作一刀切。如需颁发《捐赠证书》,由镇级政府向项目所在市、区外侨局呈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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