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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广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普法教育、侨务宣传等阵地,采取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侨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涉侨捐赠管理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的社会氛围。

  2、重点发动。主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侨务干部学习班、“五侨” 部门座谈会、捐赠人座谈会、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等方式,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主动做好或支持、配合做好侨捐项目的监管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登记是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基础。各市、区要依托镇级基层单位在99年普查登记基础上采取查漏补缺和对新的侨捐项目进行登记的方法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各市、区应在6个月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的具体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各市、区外侨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下发有关意见或措施。

  2、发放表格。各市、区要以镇级为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向受赠单位发放有关表格,明确此次普查的目的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3、自报。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按要求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由镇级为基层单位负责汇总后报市、区外侨局。

  4、核查。以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统计。

  5、建档。以市、区为单位按省侨办制订的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原始文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查漏补缺。由于此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容易出现错漏。为防止错漏,必要时向一些知情人或捐赠人核对,力求做到准确。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受赠单位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存入档案。

  (四)确认。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

  1、原则

  (1)对具体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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