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江沙工业走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征地费外,免收市及属下区、镇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4、生产基地应按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建设。鼓励工业走廊沿线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妥善处理补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组织的土地自办工业项目、自建厂房出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工业走廊沿线镇、村工业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一次性或分批征用土地。
(二)建设厂房的城市配套建设费。
工业项目厂房及其生产配套设施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电力设施建设。
1、廊区内各生产基地内主干道(路宽30米以上并经规划批准的道路)10千伏的供电线路,由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分公司负责。
2、廊区内需架设专用供电线路的用户,专用线路的建设投资由用户负责。
(四)供水设施建设。
廊区内的生产基地供水主网由各自所属的供水单位铺设到主干道路边,生产基地内的供水设施建设由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
(五)征收临时用工调配费的优惠,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现行收费的50%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
(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生产基地内工业项目厂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八)新建防雷设施检测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工业用水价格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费标准。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减免项目的资料报送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以上优惠政策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