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翌晨6时)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叫卖、喧闹声;
3、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5、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或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6、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喇叭声。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机动船舶在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已经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执照的工作中,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配合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的查处工作,对按规定被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应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工商户加大查处力度,遏制无照工商户因无序经营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滋扰。
(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时,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城管部门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消除乱摆卖者因占道经营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二、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快速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应部门投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我市制定的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一)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和统计,并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分转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