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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8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市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越来越高,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市区的环境噪声治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市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和谐江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总体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公安、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对下列行为和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2、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烧烤店、网吧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换气扇等设备、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

  4、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的噪声。

  (二)公安部门对下列行为和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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