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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9号)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江房[2005]2号)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3233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的规定,现确定蓬江区、江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1500元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或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结算。

  (二)拆迁办公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三)拆迁商业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四)对实施强制拆迁的,不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以上(一)、(二)、(三)项搬迁补助费包括房屋内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的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如下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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