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做好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
整合环境保护部门及执法队伍、相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市环境保护部门内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6、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
将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设、燃气、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编办、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三)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1、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专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属于政府执行性行政机构,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经省政府批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政府工作部门与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关系。跨部门、跨领域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一家为主,几家共管”的办法。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领导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日常业务、具体经费开支由其自主管理。
3、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具体执法职权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需由省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4、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分配下达。
(四)健全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成立政府绩效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绩效委员会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确定绩效标准,建立绩效标准体系,运用绩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构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绩效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监察部门承担。(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人事局)
2、完善相关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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