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31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精神,做好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进一步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
(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1、清理执法业务范围。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一律进行清理和规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为一律无效,予以清理。(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编办、各有关单位)
2、清理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情况的执法机构予以保留,但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授权的;依照规章以上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省政府公告的;经过省政府批准公告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规定明确设立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要立即停止执法,确有必要保留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统筹考虑。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之前,原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一律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收回,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行使。(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局、各有关单位)
3、清理执法人员。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各类临时、借调人员及不符合规定录用或调入人员,调离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3]4号)的规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公务员外,对其他不符合规定录用、调入和提拔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