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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

  市重点专项规划由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后,报市政府审定。具体编制阶段:一是从2004年6月起到12月底,市发展改革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到2005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三是2005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见附表一。

  一般专项规划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和组织编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由市发展改革局联合编制部门印发。本《方案》印发后,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的,报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后,可按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和印发。市“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编制部门见附表二。

  (三)各市、区规划纲要

  各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由各市、区政府提出,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市、区发改部门须在“十一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展改革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各市、区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参照市专项规划的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五”计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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