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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2005]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召集人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工作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市政府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协调交通、公安、质监、财政、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税务、审计、信访、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亦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开展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清理整顿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尚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投放的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投放政策。已经实行的应逐步由有偿竞投方式过渡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投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在过渡期内确实需要投放运力的,应充分考虑原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负担,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经营权有偿使用加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放。

  三、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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