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学习、认真宣传(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学习、宣传
《条例》侧重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由市宗教局安排组织贯彻学习
《条例》精神,采取层层培训的方法,进行深入贯彻学习。市培训对象重点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各市(区)委统战部和各乡镇主管宗教工作的领导、各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区)重点加强对各宗教堂点负责人、全体教职人员、有关信徒进行
《条例》的学习培训;二是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介,采取答记者问,广播、刊登、撰写有关宣传文章等宣传形式,对
《条例》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以推动学
《条例》、懂
《条例》、用
《条例》。
(二)对照检查,找出问题(20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市(区)要采取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的方法,对照
《条例》进行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制定措施,实施整改(20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根据
《条例》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切实整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市(区)在开展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要深入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指导检查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的开展,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书面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全市贯彻
《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