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颁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一部宗教方面最新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条例》的颁布,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宗教工作中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做好宗教工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
《条例》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家宗教局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确保
《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方法步骤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主要采取以下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