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人名)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________(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安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五、在2008年10月1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
2.原则上不开展任何涉及医用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
3.确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开展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在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时事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安全专人负责押运和全天24小时看守。
4.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应在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完成送贮活动。送贮期间,要严格落实放射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处置责任,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六、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日 期:
单 位 地 址:
附注:
1、省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站,________市、州环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