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8]3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期,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保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要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保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奥运会期间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应督促辖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作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安保工作。
二、对辖区内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场所、工作场所等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出放射性同位素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被抢等安全要求;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对暂存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及其操作场所、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从严控制无关人员出入;要求辐射工作单位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立即进查封,严禁其在奥运会期间开展辐射工作;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搞好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安保工作。检查完成后,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间,及时监督确保整改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要求被检查单位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
三、奥运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应安排好有关辐射事故应急、保卫、通讯工作,每半个月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涉源单位进行一次电话巡查,将巡查结果作好书面纪录并存档。应要求相关单位在6月30日前对所有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完成送贮活动。未送贮期间,要明确放射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安保及处置责任,确保放射源安全,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所有检查工作,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记录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报送我局。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