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地进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抄送自治区安监总站。一年内同一企业在宁因安全生产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自治区建设厅将做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生伤亡事故的,自治区建设厅将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各级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安全生产问题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通报自治区建设厅。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企业认为整改合格后,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企业及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提出申请,由项目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建设厅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单位,依照
《规定》第
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自治区建设厅将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上报建设部备案。